關于《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于明確印花稅納稅期限的公告》的解讀
關于《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于明確印花稅納稅期限的公告》的解讀
為貫徹落實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》,按照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〉等有關事項的公告》(2022年第14號)的規定,制發了《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于明確印花稅納稅期限的公告》(以下簡稱《公告》)。現將有關情況解讀如下。
一、出臺背景
2022年7月1日起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》全面施行,按照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〉等有關事項的公告》(2022年第14號)第一條第三項“印花稅按季、按年或者按次計征。應稅合同、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報繳納,應稅營業賬簿印花稅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,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征管實際確定。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憑證印花稅可以按季、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,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征管實際確定”的規定,結合我省的征管實際,對我省印花稅的具體納稅期限進行確定。
二、主要內容
(一)規定納稅人書立的應稅合同,按季申報繳納印花稅。主要考慮到納稅人書立應稅合同的范圍廣、發生頻次高,按季申報可以減輕納稅人的納稅申報負擔,同時又與房產稅、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其他財產和行為稅的納稅期限保持一致,因此規定納稅人書立應稅合同按季進行納稅申報。而對納稅人偶爾書立的應稅合同,可以選擇按次申報繳納。
(二)規定納稅人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,按次申報繳納印花稅。主要考慮到大部分納稅人書立產權轉移書據的頻次不高,規定為按次申報繳納印花稅,便于納稅人及時完成印花稅的納稅申報。對經常書立產權轉移書據而難以在每次書立后申報的,如房地產開發企業等納稅人則可以結合自身情況,選擇按季申報繳納印花稅。
(三)考慮到一般情況下,納稅人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變動較少,因此明確應稅營業賬簿按年申報納稅。
(四)對境外單位和個人的納稅期限主要以境內是否存在代理人為區分。對境內有代理人的,其納稅期限與代理人的納稅期限一致,方便代理人在完成納稅申報時一并履行扣繳義務。對于境內無代理人的,規定為按次申報,便于境外單位和個人及時申報繳納印花稅。
三、施行時間
《公告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2022年7月14日